按照动物检疫工作规定,认真落实养殖场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制度和主体责任,采取公示、公告、宣传板报、宣传传单和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提高产地检疫申报率。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规范建设,将产地检疫工作责任区域明确到动物检疫申报点,明确到具体实施的官方兽医,监督货主按规定进行处理,做到当日检出的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当日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流入消费等环节。 严格落实向合法屠宰场(厂、点)依法派驻(出)官方兽医制度,凡是无证生猪屠宰场一律不得派驻官方兽医。对前期已关闭的屠宰场点,立即撤出原驻场官方兽医,拆除烫池、剥皮凳等屠宰设施设备。安排人员对已关闭的屠宰场点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一旦发现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有关文件要求,依法取缔,从严查处。 严格管理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实行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三专一机”管理,即专人、专账、专库和微机化管理,建立健全记录,实现证章标志订购、发放、使用、保管、回收与处理“零差错”。组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检疫印章等清查活动,梳理完善领用发放记录,规范登记封存已回收的检疫证明和印章;对正在使用的检疫印章要重新登记备案,发现损毁的要及时更新维护,确保检疫印章使用能做到字迹清楚、日期准确、便于检查。 针对不同启运地采用同一运输工具混装运输的,由相应启运地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做到证货相符;需要到不同目的地分销的动物产品,可按不同目的地出具多张相应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根据有关检疫管理规定办理。货主在申请换证时,官方兽医回收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粘贴在换出的证明存根上,并在换出的证明备注栏注明原检疫证明号码及必要的基本信息。明确专人负责动物检疫工作记录单的整理归档工作,每月至少归档一次,做到专柜妥善保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