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记者 张伟)从现在起,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将受到重罚。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适用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过研究答复如下: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规定当中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等情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动报检意识不强的现状,泰兴市特检所已经组织人员印制了500份法工委发〖2015〗20号文件,有针对性地发放到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