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叶余华 特约记者 王再新 通讯员 朱勇)日前,市乡镇(街道)、园区工会干部培训班举办,会议宣布全市工资集体协商“秋季集中要约、应约”行动启动。 会议明确“秋季集中要约”重点对象,要求通过“秋季集中要约”行动的开展,推动企业星级达标,今年底全市企业达到符合星级要求的企业数量占80%以上,其中二星级企业占30%以上,三星级企业占20%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基层工会应主动向企业行政发出“秋季要约”。即未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附件的,或今年还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增长缓慢的企业;已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符合《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21条的规定,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要求的。 要坚持将工资支付等保障性内容作为“秋季集中要约”的基本议题,将工资增长、待遇改善等调整性内容作为重点议题,将工龄工资、职称工资等激励性内容作为拓展议题。要遵循工资分配向一线职工、技能职工、劳务派遣工倾斜的原则,引导企业设置工龄工资、技能补贴、贡献奖励等补贴奖励。要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突出维护劳务派遣工、农民工等群体的劳动报酬权益,着力协商解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坚持事前广泛征求职工意见,事中上级工会指导、职代会通过,事后人社部门审查、向职工公示的程序,确保协商内容合理,程序合法。具体按“征求职工意见,掌握信息资料;选好协商代表,进行协商准备;工会发出要约,企业及时应约;协商形成草案,上级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双方签字确认;人社部门审查,上级工会备案;生效十日以内,公开协商结果;接受职工监督,定期大会报告”八步工作法开展。 各基层工会要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依法主动行使要约权;对企业行政发出的协商要约,要及时回应。对逾期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上级工会要通过“提示涵”方式,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发出要约。对企业工会行使要约权有困难的,上级工会应加强业务指导,或派出指导员依法行使要约权。对不积极应约或不按规范程序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应当按照《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规定下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进行整改的,向劳动监察部门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通过劳动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降低企业及企业责任人的信用等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