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帅 特约记者 陆裕顺)伴随着互联网的深入普及,QQ空间、微信朋友圈已经被广大市民们所熟知。留言、晒幸福、做微商等一系列网上活动也可谓是再正常不过。但是,互联网是一个公共开放的空间,要是在里面干坏事,警方也是绝不答应的。近期,泰兴就出了这一档子事,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这次事件的主人公王某今年18岁,黄桥镇人。11月4日,我市公安局网安大队会同黄桥分局,对其在网上发布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决定。 事情的起因源于一段视频。该视频当中,数名身穿制服、手持盾牌的人被10多名手持钢管的人追打,其中一身穿制服的男子被打倒在地后,又遭数人围殴,场面十分混乱。此视频时长约2分钟,由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10月31日凌晨例行巡查时发现。 泰兴市公安局网安大队舆情中队民警江鹏介绍:“10月31日凌晨1点钟,我网安大队在网上例行巡查的时候,发现一段标题为《泰兴防暴警察真垃圾》的视频,该视频在网上被网友大量转发。”随即,我市警方对此视频的来源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近期我市警方未接到此类警情报警或群众举报,视频中的地点也不在泰兴。 泰兴市公安局网安大队舆情中队民警江鹏告诉记者:“经核查,该视频为虚假信息,我们网安大队通过技术手段找到了该发帖人,并传唤询问,该发帖人称其未经过核查,便发布了这条信息。”王某在其QQ私密空间进行发布后,又被其QQ好友大量转载。截至案发前,该视频已被转发400多次,评论18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泰兴市公安局网安大队舆情中队民警江鹏介绍,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他依法处以拘留7日的决定。 泰兴市公安局网安大队舆情中队副中队长沈晓燕认为,从视频本身看,看不出发生在哪个地方,直接转发视频不构成违法,但王某未经核实,随意添加标题进行发布,被网民广泛传播,这就构成了虚构事实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哪些行为属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又有怎样的规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它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编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当今已是信息化时代,面对互联网这把“双刃剑”,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文明上网,自觉抵制网上虚假信息,营造良好网络环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