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毛磊)11月24日下午,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我市第一起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唐某因捕捉123只野生青蛙,被当庭判决犯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罪,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
今年9月9日晚7点到10点,家住滨江镇的唐某在滨江镇北永兴村河边共捕捉青蛙123只,9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刑事拘留。
经泰兴市林业局鉴定,被告人唐某所捕获的青蛙为金线侧褶蛙,属于我省地方重点保护动物。唐某,小学文化程度,以捕捉、贩卖龙虾、鱼等水产品为生。唐某自诉,因自身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环境保护意识淡薄。鉴于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所猎青蛙已放归自然,法院决定酌情从轻处罚。
泰兴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玉书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公诉人认为,人与自然中的任何生命事物都应和谐相处。千百万年来,蛙类和其他生物一道共同形成了我们所生活的世界,蛙类是我们人类的朋友,保护蛙类就是保护我们人类生存的环境。没有买卖就没有非法收益。
【编后】一些市民有着吃青蛙的陋习。此案的宣判给大家提了一个醒,今后别再滥捕、食用青蛙了!小心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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