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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为农村财务管理戴上“紧箍咒” 在全省县级市中尚属首创

2016-03-17 浏览次数:
  (记者   胡新芳   通讯员   匡军国)近日,记者从市委农工办了解到,自2015年12月1日起,《泰兴市农村财务管理岗位责任追究制度》正式在我市实施,该制度分8类对象建立了覆盖农村“三资”(资金、资产、资源)财务管理各个环节的责任清单,详细列出80条违纪违规行为,一旦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坚持从最终环节查起,实行责任倒追,层层扎紧农村“三资”管理防线,这在全省县级市中尚属首创。

  “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是三农工作的重点,也是群众关注的热点。”市委农工办主任赵建东介绍,这几年,由“三资”管理不清导致的信访举报占农村信访总量的七成以上,而由此查处的农村基层干部占同期查处的农村党员干部一半左右。

  2015年,为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推动农村集体资产和村级财务管理向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发展,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的合法权益,市委、市政府将“三资”规范化管理工程列入2015-2016年《农业农村十大工程推进计划》,要求村(居)所有收入均须纳入财务核算,全额解缴到乡镇(街道)经服中心,统一管理、分村分组核算,全面实行报账制。《泰兴市农村财务管理岗位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三资”管理工作内容,对村(居)主要干部、村会计、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乡镇(街道)经服中心资金会计、微机记账员、主任,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党政正职等8类对象,明确了相应责任,列出了包括80条违纪违规行为在内的责任清单。

  据了解,以往的农村“三资”管理也有一定的管理制度,但责任追究方式比较单一。 

  比如,前不久一名村干部因坐收坐支8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和撤职处理,而负有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却未受到任何处理。而今,根据新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岗位责任追究,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职责和程序从最终环节查起,“谁失责、谁担责”,追责制度不再是单一、孤立的。责任倒追下来,监管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的也要跟着“吃药”,受到处理, 农村集体资产和村级财务管理更向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发展。

  赵建东介绍,根据责任主体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大小及违规违纪程度,将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赔偿损失、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财务审计、财务检查、财务管理投诉等查实的违规行为,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处理。乡镇(街道)经服工作人员、经服中心主任和村级财务管理责任人,由乡镇(街道)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抄送市纪委及监察、农经部门备案;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按管理权限处理,构成违纪的,报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