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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人5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

2016-04-25 浏览次数:

  (记者  王国青)记者从市国税部门了解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发票及相关衔接事项已经明确。试点纳税人从5月1日起开始使用增值税国税发票。

  4月23日下午,在国税办税大厅,税务人员为纳税人唐玉萍所在的公司安装了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并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精神,需要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本次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的对象,必须安装开票系统所需的专用设备。自4月18日营改增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成功发行以来,市国税局已累计为营改增纳税人发售了2800份发票,目前,还有少部分纳税人没有装开票系统所需的专用设备。

  泰兴市国税局副局长叶广德提示,“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按我局短信和电话通知要求,在24日前与税控发行单位联系,并前来我局办税服务大厅领购发票。”

  据了解,自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营改增纳税人发放发票。营改增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今年6月30日,从5月1日起,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