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新芳 蔡文 通讯员 汪枫)近日,记者从市委农工办了解到,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农工办联合出台《泰兴市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扶贫开发工作的被帮扶方和帮扶方相关人员进行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对未完成任务或者出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问题的相关人员实施“问责”。 据了解,《办法》将被帮扶方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村党组织书记,以及帮扶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下派“第一书记”列入主要“问责”对象。被帮扶方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村党组织书记出现下列各种行为的,将给予“问责”:未按时完成脱贫目标任务,未制定本乡镇(街道)扶贫开发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到村到户的帮扶措施并组织实施;因识别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办法简单、暗箱操作、优亲厚友引起群众上访;本地符合条件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农户未实现应保尽保;在实施经济薄弱村基础设施建设、村容村貌整治等过程中出现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因扶贫开发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行动不利;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不当;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未制定稳定增收脱贫的具体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人;未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低收入农户家庭解决困难,导致应接收义务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因贫困而被动辍学,或者导致贫困家庭因贫困而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等。 《办法》规定,对帮扶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下派“第一书记”以及参与扶贫工作的其他人员存在的未按时完成脱贫目标任务、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等情况也将进行“问责”。 市委农工办主任赵建东介绍,“问责”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方式予以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办法》还规定,受到“问责”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自问责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免职问责的,自问责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任职,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相关党纪政纪条规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