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宋榕 袁钦)古溪镇官垛村刘空三组的村民王达元反映,他的儿媳2014年9月被车撞伤后,花费了近14万元的医疗费,但直到现在肇事方一直没有赔偿。 记者来到王达元家时,他的儿媳尹建兰因车祸构成颅脑外伤后智能损害,正病卧在床。 据王达元介绍,事故发生在2014年9月28日晚上8点左右,尹建兰在下班回家途中,被古溪镇野芹村70岁的村民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伤。尹建兰被送至市第二人民医院后,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花费了近14万元的医疗费用。在此期间,交警找到了肇事者刘某,但刘某所驾驶的车辆没有投保,他以家庭困难为由没有支付一分钱。在这样的情况下,王达元将肇事者刘某告上了法院。经过法院判决,尹建兰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刘某承担70%的责任,需要向尹建兰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18000多元。经过法院执行,刘某仅支付了3000元,后来法院以刘某没有任何财产和存款,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再执行,这让王达元一家想不通。王达元认为,对于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他不懂。但他知道的是刘某在野芹村有房产,他有三个儿子,每个儿子都在做生意,法院应该继续执行,还他们一个公道。 记者现场拨打了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国进的电话。常国进律师介绍,成年子女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与父母无关,子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替父母偿还债务,仅有道德上的义务。债权人只可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债务人财产与其子女的财产有混同,才可以执行其子女的财产。对王达元所说的,刘某在野芹村有房产,常国进律师说,农村的房产不能执行。常国进建议王达元申请司法救助基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