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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非住房类房屋税收新政出台

2016-10-23 浏览次数:
  (记者 吴彬)记者从地税部门了解到,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个人出租房屋10月9日起执行税收新政策。根据有关规定,个人出租房屋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此次新政变化主要是增值税的征收,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仍执行原有政策,免征增值税;而超过3万元的,划分为住房和非住房类,住房类维持原有税率,即1.5%,非住房类则执行5%的税率,与原有政策相比,提高了3.5%。地方税收则维持原有税率3.5%不变。同时,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或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转租房屋及出租非房屋类不动产应缴纳的各项税收,按增值税及各地方税种现行政策规定据实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