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蔡文 通讯员 戴志春)记者日前从市委农工办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出通知,要求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把好“五关”,建好“三制”,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稳步推进土地流转,超前防范各类风险,从而更好地保护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近年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相关法规政策,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农业现代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少数地方在土地流转工作中存在主体把关不严、流转面积偏大、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为此,在土地流转推进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把强农惠农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严守“不违背群众意愿、不损害群众利益、不改变耕地性质”三条底线;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规范有序,准确把握发展大势,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把好主体资格审核关。承包地业主为经营权受让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本地且懂种田的,力戒有热情无实力的主体盲目进入农业产业或经营规模与实力不匹配,给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带来风险。所有经营主体必须经过严格资格审核,遵循“公正、规范”原则,建立由职能部门、村组代表、村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多方参与的农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重点审核土地流转受让方的资信、经营投资能力、流转用途、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和土地复垦保证等。 把好经营规模关。坚持以适度规模为主,防止规模过大带来经营风险。种粮大户经营规模控制在100亩左右,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控制在100-300亩。对工商资本和其他经营主体租赁农地面积实行上限控制,一般不得超过500亩。对过去面积超过500亩的土地流转项目,可在双方依法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缩减土地流转规模。 把好土地用途关。鼓励和支持流转土地用于粮食生产,遏制非粮化、严禁非农化,绝不允许借土地流转之名,搞非农建设。强化土地用途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农用地的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 把好流转期限关。承包土地流转期限必须控制在土地二轮承包期内,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三年,且时间不宜过长,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续签。 把好流转程序关。所有土地流转项目,都必须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发布信息、进行交易。由发包方统一组织流转的,须经农户签字同意或书面委托,禁止以少数服从多数方式,强行要求农户对外流转经营。所有土地流转行为,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明确好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用途、流转价格及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并由乡镇(街道)经服中心进行合同鉴证和登记备案。 建立“实物计租、货币兑现”定价机制。土地流转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兼顾经营主体和承包农户双方合理的利润收益,协商议定流转价格订价及调整办法。对新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全面推行“实物计租、货币兑现”的办法,即按照一定数量的稻谷或小麦作为流转金,并以当年稻麦上市时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形成合理的定价机制。对此前已流转的土地,可通过依法协商的办法,向“实物计租、货币兑现”过渡。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所有租赁农村承包地的土地流转项目,坚持执行“先缴钱、后用地”制度,并缴纳一定的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主要用于土地流转风险发生后,保证按期支付流出方当年土地流转费用。对现有的从事苗木种植、提水养殖、休闲农业等经营项目,适当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和地力补偿金。积极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和覆盖面,有效降低经营风险。 建立工作协同落实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强化“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既注重从源头上把关、从机制上完善,又要强化过程把控和跟踪监管,真正把“兴一方产业、富一方百姓、保一方平安”的要求落到实处。 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市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利用多元化调处机制,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及时了解掌握规模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通过多种途径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避免因经营不善而“撂地跑路”,给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带来损失;对今年因气候灾害和粮价下行导致经营困难的粮食规模经营户,要多途径帮助经营户减少损失、渡过难关,防止经营户“毁约弃耕”,防止给承包农户造成损失;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功能,及时受理并妥善调处各类土地流转矛盾纠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