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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法制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决定
2017-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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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7日市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结合我市工作需要,决定设立泰兴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泰兴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