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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季度起执行新标准

2017-02-12 浏览次数:

  (记者 吴彬)日前,江苏省、泰州市分别下发通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我市从一季度起执行新的标准。

  2月11日上午,在泰兴地税局税政法规科,工作人员正通过手机微信向部分重点企业财务人员转发省市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文件。

  泰兴地税局税政法规科王锦说:“根据全省确定的“保持总体税负相对稳定、细化土地分档管理、合理确定税额标准”的三大原则,我们进行了这一次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的调整。”

  经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核准,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由原来的二级调整为四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缴纳,一、二、三、四等级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分别为每平方米8元、5元、4元、3元。

  土地等级土地范围界定如下:

  一等土地北至如泰运河,南至文昌路,西至江平路,东至济川路(含路两侧沿街土地);

  二等土地济川街道其他区域、经济开发区、城东园区;

  三等土地虹桥园区、黄桥园区、黄桥镇;

  四等土地分界镇、元竹镇、广陵镇、曲霞镇、姚王镇、宣堡镇、珊瑚镇、古溪镇、张桥镇、河失镇、新街镇。

  王锦说,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自2017年一季度开始执行,提醒广大纳税人自4月1日起,按新的定额标准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