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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调整 4月1日起按新标准申报缴纳

2017-02-21 浏览次数:
  (记者 周冰 通讯员 朱海涛)2月20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日前,江苏省、泰州市分别下发通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我市自一季度开始执行新的标准。
  “目前,我市执行的还是2006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由于全省各地区划调整、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都发生了变化,根据全省确定的‘保持总体税负相对稳定、细化土地分档管理、合理确定税额标准’三大原则,我们进行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调整。”在市地税局税政法规科,工作人员王锦边通过手机微信向乡镇园区转发省市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的文件边对记者说。
  经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核准,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由原来的二级调整为四级。一、二、三、四等级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分别为每平方米8元、5元、4元、3元。其中,一等土地范围为北至如泰运河,南至文昌路,西至江平路,东至济川路(含路两侧沿街土地);二等土地范围为济川街道其他区域、经济开发区、城东园区;三等土地范围为虹桥园区、黄桥园区、黄桥镇;四等土地范围为分界镇、元竹镇、广陵镇、曲霞镇、姚王镇、宣堡镇、珊瑚镇、古溪镇、张桥镇、河失镇、新街镇。
  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自2017年一季度开始执行,市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自4月1日起按新的定额标准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