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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构建常态化党内谈话机制

2017-03-01 浏览次数:

  (记者 周冰 通讯员 邰纪轩)日前,记者从市相关部门获悉,市委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制定出台《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内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着力从15个方面规范党内谈话的实施,指导督促各级党组织强化日常教育提醒。2016年,市委班子成员带头实践,全市各级党组织共实施提醒谈话267人次、诫勉谈话252人次,真正做到了管在日常、严在经常。

  实施分级负责

  全市各级党组织作为党内谈话的实施主体,对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层实施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发现的问题,涉及市级党员领导干部的,由市委书记实施谈话;涉及乡镇(街道)、园区、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委书记实施或委托实施谈话;涉及其他科级干部的,由分管市领导或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实施谈话;涉及其他党员干部的,由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实施谈话。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实施谈话时,同级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其他班子成员实施谈话时,同级纪检组织负责人参加。

  规范实施流程

  各级党组织发现党员干部的问题,由同级纪检监察组织扎口管理、梳理汇总、分析研判,提出谈话方式及谈话主体人选建议后,报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谈话前,谈话人全面了解谈话对象基本情况、问题详情;谈话时,对提醒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听取其解释说明,开展警示教育、批评教育;对诫勉谈话对象讲清诫勉事由,要求其作出说明或检讨,并明确提出要求。由专人记录和填写党内谈话登记表,并存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洁档案。对诫勉谈话的,登记表及时上报纪委和组织部门。

  及时跟踪督导

  党组织加强对谈话对象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改正不及时、不到位甚至敷衍应付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市纪委建立督查月报制度,要求各基层党组织每月10日前将运用情况报送至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定期对运用情况进行通报。

  严格结果运用

  党内谈话情况将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取消其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对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认真执行党内谈话制度的,将严格依纪依规问责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