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新芳 通讯员 叶明 朱志平)近日,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为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行为,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从3月1日起,《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正式实施。老百姓今后在遭遇价格争议时,可向当地价格部门所属价格认定机构申请,由其提供专业、免费的调解服务。价格认定机构受理的价格纠纷争议需在30日内调解办结。
生活中难免遭遇各种扯皮事:车被撞毁,该赔多少钱;不幸发生火灾,损失又该怎样认定……上法院诉讼时间和人力成本都不菲。《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正式实施后,老百姓有了“老娘舅”,很多扯皮事解决起来会顺畅很多。一些细小琐碎的小纠纷,甚至都不用到现场,一通电话,上个网就能调解。相比诉讼,调解还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
《办法》规定,只要符合三个条件,即可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即:当事人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同意调解;有具体的调解处理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另外,《办法》还列出了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等七种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的情形。
据悉,这部省政府规章,首次明确了几大重点:首先,明确价格认定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次,当事人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应该向价格争议发生地价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价格认定机构收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法》对调解方式也首次做了明确:可采用电话、网络、现场和调解庭调解等方式,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时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价格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0日。当事人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帮助。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认为,《办法》的出台实施,将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行为,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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