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燕丽娟 通讯员 赵斌)按照江苏省人社部门统一部署,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与省二类地区同步上调120元,由原1600元/月调整为1720元/月;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二类地区标准,由原14元/小时调整为15.5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暑假来临,准备实习的学生要注意了,根据规定,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小时计酬,不得低于我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旦用人单位有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可及时向市人社局举报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