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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2017-07-09 浏览次数:

  (记者 燕丽娟 通讯员 鞠兴荣 黄云海 赵斌)7月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今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的上限调整为18171元,下限从原2550元调整为2800元,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高于等于2800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按18171元执行,下限为3360元。

  7月1日起,全市原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后的医疗保险、工伤、失业保险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分别参照上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月缴费工资基数是指单位和职工用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工资基数,月缴费工资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等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企业单位应按照职工2016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职工个人2017年度的月缴费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当年度上限标准和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进行调整。对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应按照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基数统计口径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