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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行人不得在机动车、非机动车道逗留

2018-05-02 浏览次数:
  (记者 蒋胜)5月1日起,《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新规定正式实施,其中,行人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留、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行为,将会受到处罚。
  每到周末、节假日,红绿灯路口常会有一些商家散发宣传单。在城区国庆路和济川路交叉口、大庆路和羌溪路交叉口,人们会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尽管交警多次进行劝阻,但效果并不明显。
  交警告诉记者,像这样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逗留的行为存在不小的安全隐患,不仅会影响自己的人生安全,更对来往车辆的有序行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对此,新交规明确规定,5月1日后,这样的行为会受到处罚。
  新交规规定,行人不得在机动车道内和非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停留、乞讨、散发传单等,违反规定,将对其处以警告或罚款二十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