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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新交规施行 我市首张罚单开出

2018-05-04 浏览次数:
  (记者 姚翔 通讯员 曲斌 亚军)为集中开展对电动三、四轮车无牌无证、擅闯禁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市城区交警中队按照上级统一部署,集中警力实施专项整治行动。5月2日是《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一个工作日,该中队开出了第一张罚单。
  当天下午5点,城区中队民警王涛在国庆路泰师附小门前路段执勤时,发现一辆无牌照电动四轮车沿国庆路自东向西驶来,遂拦车检查。经查,该车驾驶人姓郭,今年50岁,本地人,所驾驶的电动四轮车未申领牌照,且驶入城区禁止电动三四轮车通行的路段。
  按照《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依法不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不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禁止通行措施”之规定,交警对其处以100元的罚款,这是《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市交警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据了解,电动三、四轮车保有量呈逐年“井喷式”上升趋势,而现阶段行驶于城区的电动三、四轮车大部分未列入《全国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能登记上牌,即这部分车辆都是“杂牌车”,车辆安全性能、设计要求都达不到国家统一标准,存在着诸多交通安全隐患,一旦上路行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由于这些车辆无牌无证无保险,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后经济赔偿得不到有效保障,是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仅2017年,我市城区就发生电动三、四轮参与的交通事故1900多起,其中肇事逃逸、事发后引发经济赔偿纠纷的就有130余起,市民反响强烈。相关链接:
  《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由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0月31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对依法不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禁止通行的措施”,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不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不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禁止通行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