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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我市连发4个月高温津贴 每人每月300元

2018-05-17 浏览次数:
  (记者 燕丽娟 通讯员 丁阳)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5月11日,省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安监局、总工会五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高温津贴发放适用条件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其中,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高温津贴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并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省五部门《通知》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为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依法调整劳动和休息制度,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特别提醒,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