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燕丽娟 通讯员 刘健 戴锋)日前,我市修订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与管理,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 哪些人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办法》明确,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下岗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经工会认定的持有《特困职工证》的人员;登记失业持续1年以上人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中的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持有《退役士兵(士官)证》或《转业证》的军队退役军人。 新《办法》进一步细分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类别,在原本市户籍十类人员基础上增加了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优抚对象。进一步放宽认定户籍限制,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登记失业时间连续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也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各级人社部门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援助力度,提供个性化帮扶,包括政策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推荐、创业培训推荐、协助办理富民创业贷款等。 据了解,按照“谁认定、谁管理、谁服务”原则,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以社区(村)人社服务所为服务主体,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政策推送、就业援助、创业扶持、定期回访等就业创业服务。 下一步,市人社局将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动态管理,做到动态掌握、即时援助,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及时就业,已就业的援助对象稳定就业,有创业意愿的援助对象成功创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