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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失业保险待遇再上调

2019-07-22 浏览次数:
  (记者 燕丽娟 通讯员 孙俊峰 杨小娟)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再次上调,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975元上调至1020元,月增加45元。原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标准低于1020元的,按1020元计发。
  根据省政府去年年底公布施行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失业保险金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自7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50元调整至680元,因此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也相应地提高。同时,从2011年8月份开始,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个人无需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还能享受与在职职工同样的医保待遇,目前市人社部门按月为约1700名失业人员免缴医疗保险费50余万元,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买单。
  根据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关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最新规定是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失业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