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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电动车须戴头盔 我市开出第一张罚单

2020-08-03 浏览次数:

  (记者 姚翔 通讯员 叶玮)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从2020年8月1日起,我市交警部门对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头盔的行为实施处罚,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当天上午,我市开出了第一张罚单。
  当天早晨7点半,我市城区鼓楼北路车水马龙,迎来了交通早高峰。大多数市民都遵守《条例》规定佩戴了头盔。遗憾的是,值勤交警发现仍有少数人置若罔闻,驾驶电动车没有佩戴头盔。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北中队组织警力在该路段进行集中整治。10分钟后,副中队长季强将一未佩戴头盔的市民拦停。鉴于该市民违反《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行为,季强对他处以20元罚款,开出了我市第一张罚单。
  “驾乘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处20元罚款。”该中队指导员陈晨提醒,按照一盔一带的要求,乘坐电动车的市民也要佩戴头盔。
  “处罚为手段,宣传为目的。”陈晨说,首次罚款20元,第2次处罚50元。《条例》的出台得到了大部分市民的支持和配合,在此呼吁广大市民出行注意安全,驾乘电动车请佩戴头盔。
  据了解,市交警部门将常态化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违法载人载物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整治行动中,如果有人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