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卢怡 通讯员 戴兴生 徐晔)近日,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队员们来到城区各水产品市场,向水产品经营业主发放宣传手册和法律知识手册,开展禁捕退捕宣传工作,普及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垂钓相关的新法律知识。
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案中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垂钓进行了明确规定,为长江禁渔提供了强力的法律支撑。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规定,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修订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要求,下一步,市农业农村局将加大禁渔宣传力度,并联合公安、市场监管、水政及海事等部门,重点打击在禁渔区、禁渔期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重点打击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加大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力求达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目的,确保我市长江禁渔工作真正达到禁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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