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进一步保障职工权益,根据《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2月份起,我市用工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和实习生也可参加工伤保险。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指用工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安排学期性顶岗实习的学生(毕业后实习和个人联系到用人单位实习不在此范围内)。《办法》规定,我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或者为本单位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的工伤保险费实行人社核定、税务征收,缴费费率按所在用工单位的费率标准执行。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征收以自然月为结算期,工伤保险费数额为用工单位超龄就业人员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实习生的工伤保险费征收以实习协议期为结算期,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一次性申报征收,工伤保险费数额为用工单位实习生实习协议期间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如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劳动报酬高于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照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确定缴费基数;劳动报酬低于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按照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确定缴费基数。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记者 燕丽娟 通讯员 黄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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