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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项行为纳入负面清单为政府采购划“红线”

2021-10-14 浏览次数:

  “很醒目,也很实用。有了提示,我们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就可以对照相关条款,按照指引进行规范填报。”日前,我市一位采购人授权代表通过市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平台填报项目采购需求,对照《泰兴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进行行为规范时,说出了如此话语。
  在实际政府采购工作中,有的供应商间恶意串通、不正当竞争、随意放弃中标资格以及中标后不签合同等行为,排挤了诚信守法的供应商,增加了采购成本及行政执法成本。为此,今年8月,市财政局和市行政审批局联合编制印发了《负面清单》,明确了政府采购过程中禁止事项40条、具体行为220项。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人张名介绍,此次印发的《负面清单》中,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31条禁止事项187款具体行为。主要包括:首发“采购需求管理”禁止事项类别,根据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编制9条禁止事项37款具体行为;编制核心条款“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19款;其他条款按采购活动先后顺序分“采购实施”“签订合同、履约验收”“质疑和投诉处理”“其他”四大类。评标专家3条禁止事项16款具体行为。主要包括: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等。供应商6条禁止事项17款具体行为。主要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记者 周冰 通讯员 沈新荣 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