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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节选)

2016-03-27 浏览次数: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节选)

第五章  烟草烟雾危害控制

  第三十三条  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室内区域;

  (二)儿童福利院、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室内会议室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七)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室内营业区域;

  (八)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售票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九)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十)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并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制作标准以及张贴规范由省爱卫办统一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下列室内公共场所应当控制吸烟,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室)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一)歌舞厅、游艺室等娱乐场所;

  (二)长途客运汽车、客渡轮、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

  (三)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场所。

  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与非吸烟区有效分隔;

  (三)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主要通道;

  (四)设置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

  (五)设置醒目的标志;

  (六)配置烟灰缸(盒);

  (七)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烟的宣传警语。

  第三十五条  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任何个人可以劝阻,并可以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管理职责。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烟草广告或者利用新闻媒体发布烟草广告,控制烟草促销活动。

  禁止设置自动售烟机。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八条  在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

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世界无烟日”,提倡烟草制品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鼓励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外,由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

  (二)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的;

  (三)应当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而未划定或者设置的;

  (四)吸烟区(室)未与非吸烟区有效分隔的;

  (五)吸烟区(室)位于主要通道的;

  (六)吸烟区(室)未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或者设置通风换气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七)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单位未设置醒目标志的;

  (八)吸烟区(室)未配置烟灰缸(盒)的;

  (九)吸烟区(室)未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烟宣传警语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由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