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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转包不当 当担责任

2014-06-30 浏览次数:

  员工工伤,承担责任的不是用人单位,却另有其人,这听起来多少有些蹊跷。然而这件事就发生在江苏五星建设集团。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李亚宏是邻居们关心的小伙子,今年28岁,是黄桥镇金堡村人。三夏大忙时节,年轻力壮的他,为什么不在田里帮父母的忙呢?做点轻微的活计,怎么还要人关心呢?原来,去年,李亚宏经朋友介绍,到江苏五星建设集团分包给石某的工程上当了维修工,每天收入有230块钱。半个月后,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辆闯红灯的货车撞伤。

  交警部门认定李亚宏在事故中没有责任。这次车祸致使李亚宏肋骨骨折、肾挫伤、软组织损伤,至今仍然不能干重体力活。到现在为止,已经花去了医疗费近5万元。对于这个家庭来说,李亚宏是顶梁柱,一家人的生活立即变得窘迫起来。

  为了讨回自己的公道,李亚宏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于去年年底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亚宏受伤为工伤。而江苏五星建设集团认为,他们与李亚宏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他们也不应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于是,江苏五星将人社局、李亚宏一起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原告江苏五星与开发区某企业签订了《零星工程合同》,后将部分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石某。此后,石某招用第三人李亚宏在该工程中施工。6月8日,李亚宏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发生车祸,交警部门认定李亚宏无责任。8月7日,李亚宏向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人社部门以“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确认”为由中止工伤认定。

  此后,李亚宏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他与原告江苏五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对这一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2013年12月16日,李亚宏申请恢复工伤认定,仲裁委员会查明:李亚宏进场工作前,参加了入场安全培训后从事安装工作,于是在12月27日,仲裁委员会作出泰兴人社工(2013)第62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李亚宏受伤为工伤。

  被告委托代理人金安认为,针对工程承包、转包、分包等一些特殊行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的若干意见第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办法第30条,都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在工程承包、转包、分包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只要转包、分包招用事实清楚,伤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就应认定为工伤,由具体用人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也就是说,原告江苏五星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石某做,第三人李亚宏工伤责任应该由具有资质的五星承担。而江苏五星认为,对工伤认定的前提是第三人李亚宏与原告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而此前已经裁定第三人和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原告就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合议庭认为,李亚宏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交通事故无责任,被告所作工伤认定决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的规定。

  审判长刘凌说,综上所述,被告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外,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中,对矿山企业和建筑施工行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有明确规定。

  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刘凌介绍,建筑施工行业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国家对这些行业有着相应的资质要求,只有具备了相应的资质才具备用工的主体资格。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虽然没有劳动关系,但是原告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人资格的石某,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应由具备用人资格的原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也是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刘凌告诉记者,最近几年,工伤认定的案件越来越多,情形也分很多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会想方设法证明与受伤员工没有关系。在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在工作时,一定要注意保存证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时,一定要找具有资质的单位,以免自己遭遇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