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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一帮工跌伤 三人成被告

2014-08-12 浏览次数:
  一起离奇的跌伤事故,一宗错综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村民严正尧在帮工过程中不幸跌伤。那么,损失究竟谁来赔偿?
  严正尧今年58岁,是滨江镇马甸社区双彭村人。老人的头部有两块凹陷了下去,这是在一起意外事故中造成的脑骨损伤,已经影响到脑部神经。医生建议等他恢复好了,要补脑骨,因为目前他的头皮搭在上面,压迫神经。
  由于脑部神经受到影响,严正尧几乎不能说话,有时候挣扎着说几句,也听不分清在说什么。现在整个人瘫痪在床,吃喝拉撒都由老伴儿照顾。
  今年年初,同村的沈玉承包了一处辅助用房改建工程,并将工程承包给王国平施工。2月23日中午,王国平、严正尧和几个小工一起在沈玉成家吃完中饭后,沈玉成的弟弟沈达成开着电动三轮车载着严正尧和两名小工去王国平家拉砂浆机,途中严正尧从车上跌落受伤,先后花去医疗费用99000元,这对于一个并不宽裕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笔沉重的负担。
  事故发生后,镇村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调,但没有达成一致。于是,严正尧家人一纸诉状,将王国平、沈玉成、沈达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先前的医疗费用8.9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严正尧在医院共花去了医疗费用99000元,自行承担10%,要求三名被告共同赔偿89000元。第一被告王国平认为,严正尧跟在他后面打工是事实,但原告的事故并不是在自己的安排下发生的,事故的发生是由车主沈达成造成的,责任应该由他承担。
  第二被告沈玉成则认为,他将房屋承包给王国平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应当由被告王国平负责,原告严正尧是在拉砂浆机的过程中受伤的,其受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告和被告王国平承担。
  第三被告沈达成则认为,他帮忙去王国平家拉砂浆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坐到电动三轮车上,是严正尧自己不慎从车上跌落受伤的,严正尧的受伤损失应当由他自己承担。此外,沈玉成、沈达成认为,严正尧是王国平的雇工,王国平对自己雇佣的工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由他承担责任。
  法庭上,沈达成还找来一位证人到庭作证,证明原告坐三轮车是在他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坐上去的。但对于这一证人证言,原告代理人认为,证人与沈玉成、沈达成是舅子关系,而且没有证据佐证,因此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在法庭调查中,沈达成说,从老大沈玉成家出门行进了不到30米,就发生了事故。沈达成说,严正尧从车上跌落后,起初并没有什么大的伤痛,他们几个就把严正尧扶到了沈玉成家。之后,沈玉成一帮人赶快将严正尧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严正尧跟随王国平后面打工属于雇佣关系,王国平作为雇主,对雇员的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沈玉成作为建房户,在此过程中选任了没有资质的王国平承接工程,有选任过错。
  此外,沈达成利用驾驶运载货物的车辆载人,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更没有预防到安全的风险。据此,原告的受伤,三被告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沈达成认为,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失, 明知电动三轮车不能载人。造成他的受伤, 原告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他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庭审结束后,法官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存在很大的意见分歧,调解没有成功,法院将择期宣判。
  济川法庭庭长尹红梅认为,农村村民建房应选用有建筑资质的包工头。如选用无资质的包工头,在建房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因其选任不当,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义务人请求帮工人、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