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武平 常志飞)承包鱼塘,原本是想增加收入,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可姚王镇十里甸村郭雪平的鱼塘一夜之间鱼儿全部死亡,损失惨重。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引起的?究竟谁该为此负责?
郭雪平家的鱼塘靠近城区,总共下了五万多块钱的鱼苗,平日里会有不少垂钓爱好者在此休闲垂钓。但现在河面上冷冷清清,因为河里没有一条鱼。
今年7月的一天,郭雪平近三十亩的鱼塘里三个增氧泵同时工作,但这并没有阻止鱼儿的大批死亡。看着一批批漂浮在河面的鱼儿,承包户郭雪平难受不已。
而与郭雪平的鱼塘水系相通的鱼塘里,几天前也出现了同样的情况。周鹏的鱼塘损失较小,据他自己讲,也有靠近1000斤的鱼死亡。
好好的鱼塘,怎么会突然出现鱼儿大量死亡的情况呢?郭雪平怀疑,可能是附近养殖场的污水排入鱼塘致鱼死亡。现场调查后,他排除了永兴猪场,断定就是养牛场排的污水。
郭雪平找到了市渔政和环保部门想弄个究竟。渔政部门对水样进行了采集。一个月后,权威部门的分析报告显示,导致鱼塘死鱼的原因是鱼塘里水的氨氮含量远远超标。
鱼塘附近有两家养殖场,一家是永兴养猪场,一家是建清养牛场,鱼塘与养猪场只有一墙之隔,而与养牛场相距350米。事故发生后,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很快对这两家养殖场进行了检查。市环保执法大队河失中队中队长周剑锋介绍,猪圈里有部分废水排入到雨水下水沟,应该说清污分流做得不到位。而且,牛粪的堆放场地不规范,防渗防漏防雨措施没有到位,下雨天有可能渗漏排入外环境。
7月22日,鱼塘水质监测报告显示,渔政部门送检的水样中,化学需氧量超标20.25倍,氨氮超标30.6倍,郭雪平和周鹏家的鱼塘死鱼显然与养殖场的粪便污染有关系。市渔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储剑峰介绍,检测结果显示是从东往西数值在逐渐地降低,东边浓度高,说明这水是从东边牛场过来的。而对于这一检测结果,建清家庭农场给予了否认。
对于牛场污水通过排水沟流入鱼塘的说法,建清家庭农场办公室负责人李厂桃认为,牛场距离鱼塘300多米,根本就不可能流入鱼塘。而且他们农场的牛粪一出场,就堆放在闲置场地,之后由一家有机肥生产厂家运走。堆放期间,他们设立了隔离带,因此,他们的牛粪不可能通过降水沟排入郭雪平的鱼塘。
姚王镇和所在村虽然多次进行协调处理,但依然没有达成一致。于是,郭雪平和周鹏将泰兴市建清家庭农场告上了法庭。郭雪平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周鹏要求赔偿损失2.5万元。在举证环节,原告先后出示了泰兴市环境监测站的水质监测报告,证明被告的排污行为;并出示了市渔政执法大队死鱼情况的分析材料,证明被告排污造成鱼大量死亡,同时出具了鱼塘损失说明。而被告认为,水质监测报告从鉴定内容看,送样时间是7月7日,测试时间是7月8日,其鉴定项目超过了法定鉴定时间,依据农业部发布的《污染死鱼调查办法》,PH值的测定应当现场测定,鉴定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环节,被告出示了奶牛场与某公司签订的牛粪处理协议,证明奶牛场产生的牛粪均用于制造有机肥料;出示了外景照片,证明养牛场不与外侧的降水沟相连接,鱼塘周围是养猪场,养牛场和鱼塘有几百米距离。
市人民法院法官刘凌介绍,本案中,被告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他应该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养牛场排放的粪便污水与原告养鱼塘发生的死鱼事件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同时,原告也应当就其遭受到的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刘凌说,本案的争议焦点几乎涵盖了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所有难点,如损害结果的认定、因果关系的推定等。双方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后,法庭将择日裁决。
【编后】一方面,农村经济要发展,但另一方面,由于污染导致的矛盾纠纷及死鱼事件屡有发生,这已经成为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尤其是养殖业发展的重要挑战。需要达成共识的是,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相信,法院会给养殖户一个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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