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常斌 通讯员 丁晓楚 常志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对法治建设尤其是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12月9日,市人民法院院长丁正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院将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相结合,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推进司法公开,深化司法改革,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审判质效,更好地服务地方改革发展,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力促“法治泰兴”建设。
深刻领会全会精神,勇担法治建设使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纲领性文件。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依法治国的建设进程中应发挥重要作用。”丁正明介绍,将把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组织全院干警细读精学,深学悟透,进一步增强推进法治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全面准确把握司法审判工作的政治方向。将有关司法公正的内容作为学习的重中之重,院党组成员在带头学习、学深一步的基础上,对涉及司法改革、司法公正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研讨,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法官职业化改革与该院工作实际,提出契合改革要求、有利工作突破的新举措。通过深化学习全会内容,让全院干警充分了解法院工作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准确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积极主动参与到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
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力行公正为民司法。“公正司法是法院工作的核心,而推进司法改革,是适应新形势、更好地为民司法和公正司法的客观要求。”丁正明介绍,该院将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新部署、新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法治。 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目标,正确把握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加强法官职业保障,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全面落实院、庭长办案,以虹桥法庭为试点推进人民法庭审判权改革,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电子卷宗“全程覆盖”,确保司法改革成效。 落实“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要求,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常态化开展庭审直播、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开庭信息对外公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评议案件庭审等工作,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参审范围,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推行诉讼网上服务、远程视频接访、巡回办案、执行救助等司法便民利民举措,妥善审理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继续推行执行分段实施管理改革,集中力量清理执行积案,加大“老赖”曝光力度,深化市人大常委会专项评议法院执行工作整改成果,有力打击拒不执行行为,及时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延伸发挥职能作用,助力法治社会建设。主动担当起维护稳定第一责任,从严从快惩处危害公共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社会反响强烈、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好社会和经济秩序。同时,按照“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民众法治精神、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为“法治泰兴”建设作出积极贡献。注重通过发挥好诉讼服务中心法官约见室作用、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推广“民心审判”,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建设;大力开展“三百工程”、“送法下乡”、“五进五送”、“模拟法庭进校园”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法制教育宣传向最一线基层拓展、向更广泛人群辐射、更深层次延伸,切实增强全社会的法制意识。
整体提升队伍素质,树好司法公信形象。“推进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关键在于一支适应新形势、具备高素质的干警、法官队伍。”丁正明表示,将突出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公正司法水平,以公正促进司法公信力提高,树好司法队伍形象,争当法治建设先锋。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对干警的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司法良知教育,进一步坚定政治方向、牢记为民宗旨、增强从业责任。突出抓好业务能力提升建设,以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目标,深入开展审判业务知识考试、书记员技能培训、“办案能手”评比、司法警察岗位练兵、民事执行条线“办案竞赛”等活动,进一步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持续深入改进司法作风,加大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把制度建设和案件查办作为主要抓手,加强审管办和纪检监察部门对重点案件、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确保干警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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