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泰兴网欢迎您!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 > 法治 > 正文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2009-11-01 来源:新华社 浏览次数:

    第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五)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语言能力;

    (六)具有常驻国外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六)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