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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过二”,系列教育法修改在路上

2015-12-28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六版 浏览次数:
修改后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回应了教育公平、非法招生等社会热点话题。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进行二次审议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三法”修正案草案颇吸引目光。无论是关于教育公平的全新表述,还是对非法招生、考试作弊、伪造学历等社会热点话题的修法回应,无论是对高校学术委员会职能的明确,还是关于民办学校大刀阔斧的分类改革,种种关乎教育民生的话题引发委员热议。
  27日下午,经常委会审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修正案顺利通过,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草案还有一些分歧,暂不交付表决。
  促进教育公平 普及学前教育
  教育公平一直是社会民众热切关注的话题。修改后的教育法增加条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12月22日进行分组审议的教育法修正案草案中,该条款还有“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的表述,但有部分委员认为“缩小校际差距”在法律中固化不妥。
  “因为在发展,好的学校会更好,差距是永远会存在的。”许为钢委员表示,“推动教育均衡发展”比较实事求是。
  庞丽娟委员也附议称,“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是针对义务教育阶段而言,“目前没有哪个国家的高等教育也能做到缩小地区差异”。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在修正案中删去“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的表述。
  修改后的教育法还强调了对学前教育的普及,规定“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对于学前教育的首次入法,部分委员表示正当其时。冯淑萍委员表示,学前教育是人生教育的基础,教育法中提出学前教育的概念,应明确界定学前教育的性质、年龄和发展目标,否则会影响法律的可操作性。
  从严处罚非法招生
  作弊最长停考三年
  本次修法也对社会热点话题作出了回应,加大对非法招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制售假冒学业证书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修改后的教育法提出,对于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且情节严重者,责令停止招生资格一至三年,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追究刑责。
  修改后的教育法还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冯淑萍委员称,对于非法招生的罚款和追究刑责均支持。另外,在吊销许可证方面,也应当考虑到该校可能有正规招收到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情况,具体实施方面需要慎重斟酌。
  “现在的学生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我们是否也应在对学生的处理处分过程中引入公开透明的程序?”全国人大代表陈泽民建议,应增加受教育者的申辩权利,例如可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提出事前听证,对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等。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问题可以在配套法规中进一步明确,或者在法律实施中予以妥善解决。
  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
  教评引入第三方机构
  修改后的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设立的学术委员会需要履行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等职责。
  2014年1月,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对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作了明确规定,在各高校中引起很大反响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也对于本次修法起到参考作用。侯义斌委员表示,该规程确定的职责权限比目前的修正案要多一些,应当做好这次修法的内容和规程原则的衔接工作。
  新修订的高等教育法还增加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于教育部门对高校进行教学评估并公开,温孚江委员表示,教育部在进行高校评估时,只出评估标准,依靠社会力量,引入第三方机构,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进行,可以减少一些评估所、评估院,起到公平公正的作用。
  民办教育促进法暂缓表决
  法人责任、物权分割待细化
  本次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焦点为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意在为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尽管此次草案暂不交付表决,但改革的方向和亮点仍然在草案中有迹可循。
  草案明确,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草案中对于土地和税收优惠、财产清偿方案、过渡时期办法等均作了规定。
  “民办教育过去身份不明、产权不清,投资者苦于方向模糊。”王刚委员表示,把民办学校登记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是一项重大而深远的改革。
  部分委员建议,我国民办教育体量较大,改革过程中应当多做调查,提供试点,经验丰富后再行修法。
  针对草案中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公司法处理资产,王佐书委员建议,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样在为提高各类公民的素质作出贡献,应当给予优于公司的优惠政策。
  “这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后,针对性、操作性都比较强,但非营利性学校收益用于办学,谁来监督?”朱静芝委员说,对非营利性学校的监督工作希望能够在法律中有所体现,建议委托教育部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分类改革后,出资人的物权保障仍待细化。李连宁委员表示,现在整个民办幼儿园将近14万多所,其中大部分是农村幼儿园。分类改革以后,应引导这些农村幼儿园选择非营利性办学,但在财产分割、法人承担责任等方面则会出现矛盾,在实施上还应审慎,建议一校一案。
  对于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的暂缓表决,有法律专家指出,待草案进一步完善后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是注重立法质量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