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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庭暴力 促进社会和谐

2016-02-01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浏览次数:
  编者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1月27日,中国法官协会、中国女法官协会在北京召开贯彻实施反家暴法座谈会,与会专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意义、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反家暴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等作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在此,编者摘取了他们发言的精华,分享给广大读者朋友。

  远离暴力 构筑平安

  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 张彦红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意义重大。

  反家庭暴力国家立法的出台是全国妇联与最高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共同努力的结果。多年来,妇联组织一直致力于推动反家庭暴力立法,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大力宣传倡导提高全社会反家暴的意识。二是积极推动多部门合作开展反家暴工作。三是全力推动反家庭暴力法的专门立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了强制报告、公安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等重要制度,既是本法的亮点,也是需要重点落实的地方。能不能将这些法律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还得依靠我们的司法部门,特别是基层法院加以落实。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司法解释,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真正落地生根,在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中发挥作用。

  我们妇联将积极配合和协助法院等有关部门,通过深入宣传倡导和提供维权服务,进一步提升公民的反家庭暴力意识和水平,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作出应有的贡献,让每一个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都能远离暴力,平安幸福!

  反家暴法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 冉 容

  法律规定往往原则化、制度化、抽象化,作为一个司法实务者,必须在执法过程中将法律原则清晰化、具体化、细节化。在此,我仅就反家庭暴力法在刑事审判领域的运用,结合《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谈几个需要特别注意和严格把握的问题:

  1.明确办案宗旨,树立办案导向

  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性质判断,公权干预与私权自治的界限把握,被害人个人利益、家庭群体利益以及法律严格适用的国家利益的平衡,政策性强,处理难度大。因此在处理家暴刑事案件时,首先正确理解《意见》的基本原则,明确办案宗旨。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意见》共确立了“依法及时、有效干预”“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尊重被害人意愿”“特殊保护”四项原则。这几项原则不仅是对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引和限制。

  2.正确认定案件性质,切实贯彻宽严相济

  《意见》第18条和第20条全面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以及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杀害、伤害施暴人案件的处罚,明确了从严、从宽处罚两方面的要求以及具体把握的情形。我们既不能为了惩处家庭暴力犯罪而对实施家暴者一律从严,也不能以这类案件属于婚姻、家庭、恋爱纠纷引发而一律从宽,应当宽严并重、宽严并用、区别对待、平衡处罚。

  对于为防卫、阻止或反抗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的案件的被告人,一般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符合缓刑规定的,甚至可以适用缓刑。

  让人身安全保护令起到盾牌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 韩 玫

  问题,就不管了或不再深入地问下去。不要一听到这样的问题,看到当事人欲言又止的时候,就打住了,让他们自己解决。这要靠我们在执法当中,用我们的行动来弥补这个缺陷。

  第三,依法处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将会遇到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衔接的问题,我们要多多考虑家庭的后续问题,还要研究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要充分发挥保护令的作用,让那些施暴者不敢施暴。

  暴力就是暴力,不是家庭私事,不是个人隐私。要让家庭暴力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法院和法官要有担当。我们法官要尽到自己的一份责任。要及时处理突发情况,包括假期也要安排值班人员,这是我们的担当。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是我们国家在尊重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又一进步,是一切家暴受害者以及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的福音。从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男尊女卑传统,觉得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的国家,到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发出声音,对家庭暴力说不,这是巨大的进步。同时,也许就是因为这部立法里面有这样那样的不尽完善,这就促使我们更加努力,用我们应有的手段,比如司法解释、实践来弥补它,适当的时候加以修订完善。

  这部法律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我们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任重而道远。

  第一,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后,公安机关的出警义务。这部法律里有规定公安在接到报警后要出警,接到家暴人员相关人士的报警要出警。而第四章明确法院是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机构。我们在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采取在保护令的下面加注等方式,告诉申请者如果你遭遇家暴,还是要报警。

  第二,关注性暴力问题。这次反家暴法没有直接写进去,但是性暴力当然是身体暴力的一种,实践中要注意这个问题,不要一听到当事人诉说这方面的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法缺憾与司法补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方 芳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立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最大的亮点,保护令的执行问题又是重中之重。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不同于普通民事财产执行,应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共同职责,尤其是公安机关应当承担最主要责任。非常遗憾的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此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造成误解,公安机关如果怠于行使职责,会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监督和出警制止职责,完全超出了法院的工作权限,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此外,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家暴行为的处罚,但又在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构成犯罪的处罚由人民法院作出。这里就会产生行政处罚权与司法处罚权竞合的问题,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公安机关出警以后发现其行为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是直接处罚还是移交到法院处罚?立法对此也没有明确。

  那么这些缺憾和不足,司法能否补救呢?我个人提出以下几种方案供选择:第一种方案,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进行协商,就保护令的执行问题联合发文,明确公安机关监督、出警和处罚职责。第二种方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牵头制定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指导性意见过程中,征求公安部意见,对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职责在指导意见中予以明确。

  对反家暴法立法目的的理解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研究员 代秋影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上述并列的立法目的容易误导实施。

  家庭暴力主要是基于性别的暴力,是婚姻关系中男方控制女方的有效手段。现实中,正是在无视女性人身权利的“维护家庭关系”的传统观念影响下,无论是施暴方本人、邻居、警察或者是现场的路人甲、路人乙,结婚证被当作“殴妻许可”的现象非常普遍,也是那些动辄殴妻并指责妻子诸多过错的丈夫,在妻子提出离婚时却坚决不肯离婚的原因。

  人民法院实施反家暴法时,若把制止暴力和维护婚姻关系当作同等重要的事项,案件承办法官就会很矛盾:一方面,受暴妻子坚决要求通过离婚来达到制止暴力的目的;另一方面施暴丈夫坚决要求法院维护他的婚姻关系。在这两个互相冲突又都符合立法目的的压力下,只要法官的反家暴理念还没到位,天平的一方就会向维护家庭关系倾斜,结果很可能选择支持施暴方的主张,让妻子重新回到暴力关系中。这是法研所自2008年开展反家暴试点工作以来最深刻的体会。

  为避免上述相互矛盾的立法目的给法官实施反家暴法造成的混乱,人民法院在审判涉家暴案件时,应当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这个立法目的置于第一位,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这个任务,还给当事人。婚姻关系无论是维系还是解体,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样做,既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也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更是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反家庭暴力。

  对家庭暴力零容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六庭(婚姻家庭庭)庭长 周艳华

  案件,以便受害方尽快改变处境、远离家暴。第四,法院与妇联、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形成长效的联动机制才能确保反家庭暴力法得到贯彻落实。

  今后,我院将继续结合审判工作深入贯彻反家庭暴力法,并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为抵制家暴行为作出努力。

  家庭暴力一词常见于离婚诉讼的起诉书中。我院对家暴问题高度关注,结合审判工作,抓住不同审理阶段的重点,从审判理念、认定环节到处理、防范环节,全力抵制家暴行为。

  首先,从审判理念方面,把抵制家暴行为作为审判工作的职责之一来对待,对家庭暴力零容忍。

  第二,从证据方面,不能简单按照一般规则去认定是否存在家暴行为,应当综合考虑,积极协助调取证据并适当减轻受害方对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

  第三,对家暴行为的认定处理,应该正确理解反家暴法的立法精神,区分不同的情况妥善处理,不能按照“凡是动手就是家暴”的简单标准去处理。

  对于认定存在家暴行为的案件,一方面要根据受害人的要求对家暴行为依法处理,另一方面要根据受害人的意愿及案情对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一是要保障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受害方的程序权利。二是要考量离婚纠纷案件确定子女抚养权时的家庭暴力因素。三是对于不愿追究加害人责任的,尽快妥善处理

  以受害人需求为中心的反家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代 敏

  近年来,我院积极应对涉家暴婚姻家庭案件数量增长、案情渐趋复杂的形势需求,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审判、多机构联动机制等方面推陈出新、打造品牌,切实提高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专业化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为全国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数量最多、种类最全的试点法院,我院的特色做法包括:一是建章立制,规范审查程序。二是设立专窗,提供申请辅导。三是分类申请,注重细节。四是快审快结,保障安全。

  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是阻断家庭暴力的第一步。帮助受害人脱离暴力关系,更重要的在于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审理。我院审理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实践经验主要包括:

  一是转变思想,统一审判理念。树立性别平等理念,正确识别家庭暴力;正确认识反对家庭暴力与维护家庭和谐之间的关系;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二是大胆实践,探索审理技术。(1)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实行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2)明确“互殴”案件中对施暴方的认定。(3)注重庭审中的细节询问。(4)抑强扶弱的调解。

  三是满足需求,设置人性化的硬件设施。(1)设立儿童观察室,作为对儿童进行询问的专门场所。(2)设立儿童托管室,为有需要的受害人提供出庭时的儿童托管服务。(3)设置隔别审理法庭,保障受害人在出庭时的人身安全。

  反家暴面临的问题与方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朝晖

  作为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反家暴试点成员单位之一,我院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积极推动联动机制的运作,探索反家暴司法保护模式。

  我们成立了家事少年法庭,专门审理婚姻、抚养等家事案件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刑事、民事案件;设立了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快立、快审通道;创新审判机制,为涉家暴家事案件的审理提供可实践的操作规程;探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相关适用规定;强化宣传引导,向社会呼吁共同防范、遏制家庭暴力。

  在工作中,我们发现反家庭暴力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反家庭暴力的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主要体现是:一是传统“家丑不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还根深蒂固;二是家暴受害者在经济等方面依附于施暴者,造成受害者不敢反抗;三是家暴受害者对如何维权意识薄弱等。因此,反家暴工作除了要各部门联动开展外,还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

  2.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主体应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否一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方式有待探讨。

  3.关于告诫制度。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当加害人违反告诫书,公权力如何在尊重私权利的基础上去介入有待探索。

  4.农村家庭暴力隐蔽性更大,受害人对施暴者的依附力更强,在家庭、家族中的地位更低。所以农村反家暴工作难度更大、更加任重道远。

  反对家庭暴力 促进社会和谐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陈 静

  2008年,我院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确定为全国首批9个《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试点法院之一。2010年3月,我院成立福建省首家“反家庭暴力”合议庭,集中审理涉家庭暴力民事案件。2013年,我院成立了全国首个“刑民合一”反家暴综合合议庭。我院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经验和成果主要有:

  一、参与立法,推动反家暴立法进程

  我院反家庭暴力合议庭法官曾应邀多次参加全国性的立法调研研讨会。全国人大、全国妇联也曾多次专程到我院进行反家暴的立法调研。

  二、审判成果,纳入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法吸纳了我院大量审判成果。

  1.吸纳独立人身保护令制度。

  2.确立强制带离、妥善安置、强制报告等制度。

  3.将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三、五环维权,创新反家暴审判模式

  在涉家暴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院探索并创建了“五环维权”工作法( 即“人身保护、亲情援助、心理咨询、特殊支持、跟踪回访”),逐渐形成了一个富有基层特色的反家暴司法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