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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巨额债务造假 糊涂校长被司法拘留

2010-01-15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近日,泰兴法院在审理一起商事案件过程中,对一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的当事人印某(系某初级中学副校长)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决定。

    2007年7月5日,被告印某某(系印某之兄)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148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0%,由被告印某、刘某、李某、某初级中学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偿还了原告部分本息,原告追要无着,于2008年10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印某某偿还尚欠的本金78万元、利息76440元,由印某、刘某、李某、某初级中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泰兴法院于2008年10月立案受理,后经(2008)泰民二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印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息合计806681.76元;被告印某、刘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初级中学对印某某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被告印某不服,上诉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印某补充提交了一份2007年10月19日由原告亲戚宋某出具的收条,二审法院遂以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供新证据为由,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

    泰兴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重新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原告对印某提交的新证据——2007年10月19日收条不予认可,申请司法鉴定。后经鉴定机构鉴定,认定该收条上的字迹被添加、涂改。结合庭审,泰兴法院查明,印某为帮助其兄印某某逃避债务,同时减轻自身的担保责任,将宋某出具的收条进行了添加、涂改,改变了收条的原意,将“已有肆拾万元在公司已支付,还要只现实需支付叁拾柒万元正”变为“本条中已有肆拾万元在公司已支付,本人只现实支付了叁拾柒万元(其中利息为柒万元),”使还款的数额由40万元变为77万元。此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已严重干扰了两级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情节较为严重,依法应予处罚。泰兴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对印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决定。印某已于近日被执行拘留。

    近年来,在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以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胁迫他人作伪证等现象屡见不鲜,这类情况的出现,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严重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依法必须严肃处理。同时,法院规劝所有诉讼参与人,必须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以合法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珍惜法律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维护正常的审判秩序。(泰兴法院 于亚明 安文斌 尹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