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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立法: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要“提供搬抬服务”

2016-05-27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26日“四审”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明确120为院前急救专呼号码,提出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
  去年,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已经过三次审议、两次修改。5月26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对其进行第四次审议。
  救护车转运:要兼顾患者及家属意愿
  病人转诊去哪家医院,救护车不能自己说了算。“不得为谋取本单位利益或者个人利益,违反转运原则”,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说。 
  李小娟表示,目前急救站建站主要靠协调医院、养老机构、交通队等单位出房子,市、区急救中心或分中心出人、出车、出设备合作建站。这种模式造成站点设置不稳定,也使院前院内的利益关系难以割舍,引发违反转运原则的行为。
  根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三稿)》,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在不影响救治的情况下,兼顾患者及家属意愿,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此外,草案修改三稿要求,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
  李小娟指出,随着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发生改变,但医院的科室设置架构没有相应调整,分科过细,综合性病床少,一些经急诊救治病情稳定的老年患者难以转到其他科室,长期在急诊科留观,占压急诊床位。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增加综合性科室和床位的设置,推进三级和三级以下医院之间的合作,为急诊科的患者提供疏解出口。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为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
  针对“担架谁来搬”的问题,草案修改三稿中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
  根据推定,每辆院前救护车将配备医师1名、驾驶员1名,并根据需要配备护士、医疗救护员或担架员等急救人员2名。其中,担架员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此外,草案修改三稿还要求,救护车应当统一喷涂院前医疗急救标识和呼叫号码,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并安装计价器,在明显位置上粘贴价格公示,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
  李小娟指出,120和999两个体系分别设站,造成全市急救站点布局不均衡,城区重复多、郊区空白多。据测算,全市要达到平均急救反应时间在15分钟内,共需建立266个急救站点,目前两个体系的急救站点总数已经达到305个,但由于分布不合理,反应时间还达不到15分钟的水平。
  此次草案修改稿,明确了市政府的领导责任,规定市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领导,对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
  草案提出,政府对院前急救服务的责任和120体系的主体地位,规定“120”为北京市院前急救专用呼叫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非医疗急救需求拨打“120”呼叫号码,不得恶意拨打、占用“120”呼叫号码和线路。
  “999”则为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履行“救护、救助、救灾”职责的呼叫号码,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系统提供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