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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非现场违法将记分处理

2017-02-17 浏览次数:
  (记者 姚翔 通讯员 继军)2月16日,记者在市交警大队举行的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媒体见面会上获悉:自2月21日起,我市对所有营运车辆非现场违法处罚实行记分处理。交警呼吁,车主们要相互转告,及时至交警部门接受处罚。
  在媒体见面会上,市交警大队秩序勤务中队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改善交通环境,严格重点车辆安全管理,确保交通安全,按照泰州市公安机关通知要求,自2月21日起,对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营运货车、公交、出租、教练车、租赁车、网约车全面实施非现场处罚记分制度。
  该负责人解释,非现场交通违章是指闯红灯、超速等被摄像头拍摄后被交警取证的违章。另外,违章停车后被交警“贴条”也属于非现场交通违章。2月20日之前发生的违章行为,在2月20日之前接受处罚的不予记分处理;自2月21日零时起,之前未接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和之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均记分处理。
  市交警大队法制宣传中队负责人提醒,涉及上述车辆的广大驾驶人,应在2月20日前抓紧时间将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罚完毕,既可以到市公安交警大队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窗口接受处理,也可以到辖区各中队接受处理,本周六即2月18日为上班时间。
  该负责人同时提醒,机动车驾驶员途经斑马线时应礼让行人,市交警大队对斑马线未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新闻链接: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至26条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