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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2010-08-23 浏览次数: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调整了销售假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二十年提高到二十五年。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未满十八周岁、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一些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定为犯罪,主要是危险驾驶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等。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