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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增设“规划”一章

2010-08-24 浏览次数:
    水土保持规划是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总体部署,规划的编制、落实直接关系水土保持工作的综合、长远成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新增“规划”一章,对水土保持编制依据、编制主体、规划种类、编制要求等作了规定。

  受国务院委托,水利部副部长周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对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水土保持工作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之一是水土保持工作统筹规划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

  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流失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修订草案还规定了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机关和程序。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