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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

2010-08-24 浏览次数: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的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针对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和监督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受国务院委托,水利部副部长周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指出,我国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和监督措施不够完善,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对现行水土保持法进行修订。

  在完善水土保持监测和公告制度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国家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水土流失监测义务。修订草案规定: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流失的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细化了监督检查措施。修订草案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可以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此外,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严肃执法和加大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落到实处,修订草案对法律责任作了全面修订,补充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细化了管理相对人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