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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完善人大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

2010-08-24 浏览次数:
    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拟修改若干条款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履职的保障。

  其中,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提出,将代表法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并增加两款,完善对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保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介绍,一些地方提出,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按照什么标准决定是否许可,应当予以明确;现行规定要报常委会许可,如遇常委会闭会,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所以建议由主任会议许可。

  据此,修正案草案对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予以明确: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提出的对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本级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许可,报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