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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细化人大代表履职范围

2010-08-24 浏览次数:
    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通过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列席常委会会议等,发挥代表作用。

  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明确了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等原则。

  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修正案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第一,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代表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前,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三,代表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应当围绕议题,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遵守议事程序。

  第四,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第五,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第六,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细化了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从制度上加强和规范代表活动,明确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内容和原则以及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目的是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