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铁腕”,力保社会和谐——新《条例》实施调查之四
(记者 周冰)“拆迁”变“搬迁”,一字之差的背后,能把以前暴力拆迁的“难言之隐”,一洗了之吗?现阶段司法强制搬迁不是法院的主动行为,而是依申请启动的程序,人们不免担心,司法强制搬迁很有可能变相地造成政府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旗号之下处置公民财产时,权利被进一步放大,而公民权利的保护很有可能在“公共利益”的需要之下任意地被侵害或剥夺。被搬迁户则会以更加强烈的方法与政府实施对抗,这是新条例不愿意看到,也是民众最不愿意看到的。 对于此类问题,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杨立解释说:“司法机关处于相对超脱、中立的地位,不仅要以维持社会公平正义为基本理念,还要以公平公正进行裁决为行为基准。因此,司法机关在审理中要对强制搬迁各方面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政府无错的才可判决强制搬迁。” 杨立告诉记者,在具体工作中,市人民法院需要对下列三个要件进行审查:一是申请人是否适格。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二是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政府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三是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 由此可见,《条例》正努力尝试将拆迁执行行为由“政府主导”转向“法治主导”。实施“司法拆迁”,把拆迁纳入法治的轨道,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在发生拆迁矛盾时,让政府和私人之间有一个公正的仲裁机构,合乎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盼。 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小天认为,行政机关自己作出拆迁决定,自己对拆迁决定的争议进行裁决,自己对不履行裁决的当事人予以强制执行强拆。这种制度显然违反“自己不做自己法官”的正当法律程序,取消和废除当然是进步。“司法强制搬迁要求法院对行政行为有一个审查过程,非经人民法院裁定的判决,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对公民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这既是对强大行政权力的一种制衡,也是对被拆迁人房产所有权的尊重。拆迁出现纠纷时,双方走司法程序,由法院来决定是否强拆,有利于最大程度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新条例也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所以如果有一些‘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的拆迁户,走了司法程序后仍不搬迁,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时候,完全可以由司法部门出面强制执行。” “对照法律法规,对蔡新华户实施强制搬迁是我院所进行的第一起强制执行案件,是一次破冰之举,其意义在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得到全面履行,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必须得到切实保护。今后,对类似的案件,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充分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钱伟民说。 市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钱金堂表示,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维护绝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希望广大拆迁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决;对于少数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决的拆迁户,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承诺:始终坚持‘依法、阳光、和谐’的拆迁原则,既以人为本,把拆迁当成最大的民生,又依法行政,对漫天要价、无理取闹的极少数被拆迁户申请司法强制执行,以维护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努力打造幸福美好新泰兴。”市住建局局长陈甫表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