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保外就医”审定程序 堵死“贪官越狱”秘密通道
最近,一篇题为《保外就医成为贪官“越狱”密道?》的文章,相继被各大媒体转载,在公众中引起较大反响。该文首部这样写道:住别墅,开宝马,泡茶楼……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刑,却一天牢没坐,在江门一个高档小区过起了神仙日子。全部的奥秘是:还在审理期间,他就花了不到10万元钱,办好了“保外就医”。法庭宣判当日,他直接从法院回到家里。获刑贪官逍遥法外,绝非个别现象。仅在广东,因受贿和贪污被判刑5年的原潮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益民,同样在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下成功“保外”。这些获刑贪官中,有多少人假借“保外就医”逍遥法外?如何保证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制定的保外就医政策,不成为贪官“越狱”的密道?如何守住公众反腐败的信心? 通常所说的“保外就医”,在法律上称为“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后可以不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督管理的刑罚执行方式。暂予监外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我国行刑制度的社会主义人道性,但从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看,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决定程序有待改进。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程序未作出具体规定。××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对于(未投监罪犯)监外执行的申请和建议,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原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的审判员应对申请或建议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审查的内容、程序、标准,该《意见》并没有作出的明确的规定,以至一些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在收到公安机关的《建议暂予监外执行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后,由审理本案的主审人直接(或经过司法鉴定后)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由审判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该做法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具体程序不明,有可能为建议暂予监外执行机关中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方便。二是“轻率”、“随意”的决定,让决定机关的腐败行为有机可乘。三是“不公开的内部操作”,让人民群众产生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开听证制度。具体做法是:当公安机关对案发前有一定社会地位或群众反映较大的罪犯建议暂予监外执行时,原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应通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听证会,公安机关承担举证的责任,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责职,检察员对公安人员所举证据当场发表意见,合议庭成员可随时向公安人员和检察员了解有关情况。为体现公开、公正,在召开听证会的三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的事由、时间、地点,并邀请人大、纪检、新闻媒体、罪犯原在单位派员旁听听证会,合议庭应在会后征求他们的意见。对于在听证会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合议庭可在会后进行相关的调查、鉴定和核实。合议庭在形成详细的审查报告后,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审查情况,为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提供依据。(泰兴法院 端学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