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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 劳动保护纳入 集体协商范围

2012-09-06 来源:泰州日报 浏览次数:

  近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发出通知,明确将今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内容纳入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围。

  据悉,我市新纳入集体协商范围的主要内容包括6方面,即: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并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在劳动场所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企业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企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