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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外挂变型运输拖拉机的通告

2007-06-21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泰政发[2007]77号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机运输市场、交通安全和规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苏农机管[2007]13号《关于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变拖外挂行为进行集中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变拖所有人或经营人的户籍或工商登记在我市,悬挂外省或外县(市)号牌,且主要在我市辖区内行驶或从事运营,即认定为“外挂变拖”。

    二、我市辖区内拥有变拖的单位、个人,凡挂外省或本省外县(市)号牌的,必须在2007年10月31日前到市农机监理所登记,超过低速载货汽车标准的到公安交巡警大队车管所登记,办理我市号牌、证书。

    三、自通告之日起j所有经销商、中介机构和个人必须停止一切违法违规异地为变拖所有人办理牌证业务。

    四、凡在2007年10月31日前原外挂的变拖主动转回我市落户的,按照江苏省《关于全省治理外挂汽车、船舶的通告》精神,有关规费予以适当照顾。

    五、凡2007年11月1日后,外挂变拖未主动转回我市的,在认定外挂事实后,除补足费用,加收滞纳金外,依法予以罚款处罚。公安、农机部门将联合执法,坚决收回违法违规异地发放牌证,换发合法牌证,并在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上发布公告。

    六、严肃查处违法办理变拖牌证的经销商、中介机构和个人,坚决打击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变拖牌证的行为;严肃处理在整治过程中和整治后仍然继续违法违规异地办理变拖牌证的经销商、中介机构和个人;打击变拖盗抢、改装和拼装行为。

    七、对妨碍和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七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