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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度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2008-01-03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泰政发[2007]1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公司)、直属单位:

  摩托车养路费是政府依法向车辆所有人征收、用于市(县)、乡道路建设养护的专项规费,是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经费来源之一。为切实抓好2008年度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年度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方式

  2008年,我市将继续实行政府组织、乡镇协征、交通征收的办法,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机关各部门负责组织发动和协助征收,以行政村、居委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基本单位,做好本单位所有摩托车的登记造册工作。登记造册工作结束后,与交通部门联系集中征收的时间和地点,交通部门按与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商定的时间、地点,派员到场收费开票并填发缴讫标签。

  在城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居民一律由泰兴镇组织社区、居委会协助征收。

二、征收标准

  2008年,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的标准为170元/辆。为鼓励广大摩托车所有人自觉缴纳养路费,凡在2007年12月21日至2008年2月28日期间到集中征收地点主动缴费的,给予所有人20元/辆的优惠,即按150元/辆征收。

三、工作步骤

  2008年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分为宣传发动、集中征收、查征结合和集中稽查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20日)。各乡镇、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各种途径,层层宣传发动,讲清养路费征收的依据、意义、用途,提高广大摩托车所有人主动缴费的意识。交通部门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政策咨询等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教育。市电台、电视台要主动配合,多形式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征收氛围。

  2、集中征收阶段(2007年12月21日至2008年2月28日)。为方便摩托车所有人缴纳养路费,各单位负责组织摩托车所有人按预先约定的时间、地点集中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交通部门派员到点征收,开具发票并填发缴讫标签。

  3、查征结合阶段(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在此期间,交通部门组织执法人员路查征收;乡镇继续组织协征,仍实行设点集中征收,交通部门派员到点收费和办理手续,但取消对摩托车所有人的优惠政策,一律按省定标准170元/辆征收。乡镇组织征收的时间截止到3月31日。

  4、集中稽查阶段。2008年4月1日起,交通部门组织执法人员集中上路稽查,对未主动缴纳养路费的摩托车所有人,除按170元/辆标准全额征收外,一律按规定加征滞纳金。

四、任务分解和奖励措施

  市政府按照各乡镇摩托车实际拥有数,并结合2007年组织征收数,下达各乡镇2008年摩托车养路费征收任务,各乡镇包干完成所下达任务。

  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的,市将补助部分工作经费;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对未完成的部分按每辆10元的标准在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中扣减。

五、切实加强协征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乡镇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高度重视和积极抓好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要建立专门工作班子,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并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要坚持做到应征尽征,严格按照征收标准、管辖范围、时间部署组织征收,不得擅自提高、降低征收标准;要做到缴费票据和标签同时填发,不得将摩托车养路费缴费票据和标签分开使用,不得将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票据挪作他用。交通执法人员在征收、稽查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确保征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附:乡镇2008年度摩托车养路费征收任务分解表

泰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