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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农业普查的通知

2005-12-26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农业普查的通知》(苏政发[2005】81号)和《泰州市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农业普查的通知》(泰政发【2005】14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于2006年底开展第二次全市农业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时间、内容

    第二次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普查主要包括六个方面曲内容:(一)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二、普查工作要求

    各乡镇、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要求,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推动工作开展。市及乡镇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宣传动员、试点摸底、入户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等工作。要层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 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质量。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并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为“三农”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在普查工作中,凡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以及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资料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三、普查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农业普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要认真选调和落实普查力量,改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办公条件,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乡镇各职能机构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做好普查工作。各普查机构要从镇、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并根据农业普查的特点,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对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安排到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要通过这次普查,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农村统计工作和信息网络建设的步伐,进一步夯实农村统计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