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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5-09-13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促进工业集中、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和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快我市标准厂房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标准厂房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范围界定。本意见所适用的标准厂房范围,是指在市、乡镇工业规划区内由企业或个人出资建设,建成后出租或出售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标准厂房。
    (二)规划选址。各乡镇要结合自身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在工业规划区内划出一定区域建设标准厂房,并严格按照科学规划、集约用地、市场化运作、高标准实施的原则,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标准厂房建设必须留有一定发展空间,同步实施电力、通信、供排水管网、安全、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考虑生产、生活需要,合理配置员工宿舍、食堂等配套服务设施。
    (三)建设标准。标准厂房建设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产业用地标准,乡镇年度建设规模不得小于3000m2。除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外,原则上标准化厂房都必须多层成片开发。各类工业标准厂房必须由市以上有权部门认可的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建设单位组织施工。
    (四)用地来源。标准厂房的建设用地,主要通过盘活存量土地解决。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由国土部门协议出让。
    (五)投资主体。标准厂房可由具备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商、其他各类企业和自然人独资或合资建设,鼓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土地补偿费作价入股。
    (六)使用管理。标准厂房建成后,由建设业主负责出租或出让。各乡镇要会同建设业主,积极招商引企。在选择租赁或受让对象时,要充分考虑区域产业集聚和企业配套发展的要求,禁止污染企业进入;实行租赁的,乡镇或园区要提供相应配套服务。
    二、标准厂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一)规费减免。标准厂房建设,除必须解缴国家、省、泰州市的规费以外,本市收取的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免缴。有关部门和中介组织的有偿服务费,按50%的标准收取。
    (二)税收留成。乡镇工业标准厂房建设、出租、出售过程中发生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等,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征收,除国家、省、泰州市集中的部分以外,全额留给所在乡镇。
    (三)财政补贴。标准厂房建造面积在3000m2以上的,市财政一次性补贴32元/m2;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由乡镇负责解决。建设在经济开发区内的标准厂房,补贴费用由经济开发区自行承担。
    (四)其他奖励。乡镇到经济开发区、城区科技工业园区和黄桥工业园区内建设标准厂房的,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承租和使用标准厂房企业的产值、销售、利税等指标列入乡镇统计,5年内企业所形成的工商税收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乡镇与园区按8∶2比例分成;5年后企业所形成的工商税收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剔除市级留成后,乡镇与园区按6∶4分成。
    三、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加强对标准厂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全市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经贸委、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和国土资源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在市经贸委下设办公室。相关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积极发挥组织、指导、协调、服务职能,为标准厂房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完善程序,规范操作。建设标准厂房必须按规定要求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并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确保质量和安全。在具体操作时,由建设业主向市规划局、发改委申报,市发改委牵头实行集中审批。标准厂房建设竣工后,由建设业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验收,并报市建设局备案。经市推进标准厂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批准后,享受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有关报批和验收手续由乡镇或园区明确专人统一办理。
    (三)建立机制,优化服务。各乡镇要抓紧做好规划选址、项目报批、招商引资等工作,为早日实施标准厂房建设创造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标准厂房建设定期联系制度和协调会办制度,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及时指导、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全市标准厂房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四)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市委、市政府每年对各乡镇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市推进标准厂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检查,及时了解建设情况,督促各乡镇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市委、市政府将标准厂房建设列入乡镇双文明百分赛考核范围,年终按任务完成率、标准厂房使用率、项目投入强度等指标进行考核。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2005年标准厂房建设任务分解表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